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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刘*平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11-11 16: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平(身份证号430224********5174):

你于2024年10月0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15564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20时50分,你驾驶发动机号码为63000724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丰门往仰义出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JCQ323摩托车号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2521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220元的处罚,记12分。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