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身份证号430224********5174):
你于2024年10月0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15564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20时50分,你驾驶发动机号码为63000724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丰门往仰义出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JCQ323摩托车号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2521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220元的处罚,记12分。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