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蕊 身份证号码:341225********0235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23日00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AT3195的小型轿车,在京岚线上行1944公里68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