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身份证号码:422326********6116):
你于2024年9月25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9473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9月25日10时10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D06687的小型轿车在娄桥街道瓯海大道与秀浦路交叉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车主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