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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道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1-13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道(身份证号码:330324********2274):

你于2024年10月11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095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11日22时41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3JHJDD03N6302874)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潘桥街道瓯海大道福州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51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17]33030423007367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温汽学[2024]技鉴2531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