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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詹*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1-13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詹*(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3110):

你于2024年09月15日20时37分,驾驶车架号为LW0TCJPE7M08M056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双南线金竹高架桥下,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885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9月15日20时37分,驾驶车架号为LW0TCJPE7M08M0566、车牌号为浙CR2Z38(未悬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双南线金竹高架桥下,实施了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2351号鉴定意见书、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6分,你因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300的罚款,并记1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牛山北路52弄1号(牛山客运中心后面)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