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2号),第七十九条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以下为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2024年10月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未回收作废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