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50821********0811,2024年09月14日23时50分许,驾驶牌号为浙C7B5E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南浦路庆丰桥至双龙路段王子花园前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上述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37214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2:满分教育通知书
附件3:强制措施凭证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孙警官130990 陈警官031286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