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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林*周)
日期:2024-11-15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林*周 身份证号码:

被告知单位:瑞安市林珍周电瓶车经营部(92330381MA295Y72XL)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8月30日18时30分,你单位实施在陶山镇河南村新南小区11幢东边处,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改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改装电池、加装雨棚)违法行为,被交通监控拍摄。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黄爱秋的询问笔录、高建飞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车辆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3064号、车辆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2758号、车辆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2778号、身份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1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2项到4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

2、对你单位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交警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