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身份证号码371581********7154):
你于2024年08月17日22时48分,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206310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8月17日22时48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6R7K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S1线铁路桥下,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浙江公安警综平台照片复印件、民警执勤经过复印件、卡口照片打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查回复函、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戚警官 警号130070;周警官 警号130194;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日期: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