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性别: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5227321987****5511,于2024年10月08日19时08分,驾驶机动车在温州市金凤东路与龙泉路路口附近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25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分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112300315761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808122,联系人: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