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张*(身份证号码330321********4512):
本机关对柳*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结案裁决,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通知你请前往****取回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备案号为LC311111的电动自行车;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