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男,准驾车型:A2,身份证号码:342123********8612,于2024年08月22日12时12分,驾驶号牌为浙CU8B67的轻型厢式货车在瓯海大道福州路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72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221008066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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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