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弟(身份证号码330325********2113):
你于2024年10月23日10时27分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牌号为浙CL9P80的小型轿车,民警出具了3303023995889366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