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身份证号码330324********4938):
我单位聘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相关人员对你驾驶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3JHJDC05M8802264电动机号码为156ZW6056403NAMP81002264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该车属于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131117;
联系电话:0577-8839601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附件1:温汽学[2024]技鉴2740号鉴定意见书
附件2: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