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六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13521********2012):
本机关对你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01月0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01月0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3399095947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通知你请前往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取回号牌为LC396005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