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12221*******7377):
你于2023年12月11日实施了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扣留LW233565的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097163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与东嘉路交叉口南侧永定家园东门,联系电话:86379800、86858122)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