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00221********4120):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0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06月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3290005508号】,现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LYHE36707M9000439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