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22601********1512):
本机关已于2024年08月23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LZ8TCJDK0M2108039的涉案车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车辆来历证明,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