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友(340323********4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13日14时10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FF20-11-1014)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证人胡*双的陈述材料、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第3303114202400046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2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19 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黄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五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