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身份证号:360502********7753):
你于2024年10月23日16时10分,在永中路进永中西路东136米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469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0月23日16时10分,驾驶自编20241023008的三轮车,行至永中路进永中西路东136米处,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加装电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且收缴动力装置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00元且收缴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王奇思 13075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