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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潮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1-22 15: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谢*潮(身份证号:330326********423X):

你于2024年10月26日11时08分,在瓯海大道复线龙江路路口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483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0月26日11时08分,驾驶牌号为浙CVU126的小型轿车,行至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4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分。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陈宇霖 130247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