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虎(身份证号码330302********0815):
本单位于2024年09月03日受理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2024年09月03日08时53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5N2F7的小型轿车在瓯海大道复线进中心路(北)东29米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王警官、翁警官,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