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乐(身份证号码330325********3314):
2024年10月27日15时06分,你名下车牌号为浙C3ZA71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中心东路启智桥前处,涉嫌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拖移了车牌号为浙C3ZA71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4399221536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7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缺席裁决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