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琍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02********3242):
本机关已于2024年08月08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为FQ2020030147的无牌电动四轮车(经过鉴定,该车若上道路行驶,其车辆类型为微型载客汽车,在机动车范围)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上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为FQ2020030147的无牌电动四轮车(经过鉴定,该车若上道路行驶,其车辆类型为微型载客汽车,在机动车范围)的涉案车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手续,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