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温州市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任*祥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1-26 17: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任*祥(身份证号码522132********4919):

你于2024年10月0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91042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09日21时40分,在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丰门往仰义出口处驾驶牌号为浙CRV1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浙JPH019,经鉴定该号牌属于浙江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所制作的号牌,经查询该号牌已被公告牌证作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7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