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身份证号522401********2555):
你于2024年10月1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16754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5日21时00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前11位字符为LC6PCJ9M2D0)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悦丰佳园前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查获时悬挂浙CRW869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2579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75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