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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王*桃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1-27 10: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桃,5002431993****06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02日01时1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08DC0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温州市滨海六路滨海三道至滨海滨海四道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7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酒精含量7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你的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