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330326********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12日17时24分,你驾驶产品编号为LDFGD04W0JLC04624的微型轿车,行至鳌江镇吉祥路出水深路西203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鉴定报告、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