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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甘*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1-27 14: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甘*炳,(352224********5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甘*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09月27日00时32分,驾驶号牌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H9PHBGFZ5PA020255) ,途径京岚线平阳县萧江镇下汇村16号前路段,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实测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电子驾驶证、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50元,记1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制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制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450元,记19分。

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