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阿**火 身份证号码:533224********2138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20日09时21分许,你驾驶无牌(车架号码为264522407092441)电动自行车(测试车速为38.8km/h),途径瑞安市安阳路口电信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拆除脚踏骑行装置;鞍座长度整车质量、前后轮中心距全部更改)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3673号)、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你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