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身份证号330324********6379):
你于2024年10月24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20081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24日08时08分,你驾驶皖SE3366的三轮汽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路与信河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