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330302********2811):
你于2024年09月08日实施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需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59988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9月08日18时24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泰力路三开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