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身份证号码420623********4514):
本单位于2024年08月09日23时28分受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2024年08月09日23时28分,尚*义驾驶车牌号为浙CH2U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瓯越大道与景城路交叉口处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17年02月2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6035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义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尚*义的行为已构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尚道义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温瓯公(交)行罚决字[2024]0474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