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522************8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10日09时33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201170320014)的燃油二轮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高速口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087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无(车架号:201170320014)的燃油二轮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3453号)、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