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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林*法)
日期:2024-11-08 16: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法,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30304********1256,于2024年09月08日20时05分,驾驶号牌为赣C7H49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泽雅镇通景路岚山公元前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22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05日依法作出33030021008055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