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330326********3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06日20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平阳0923880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京岚线1973KM600M即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畜力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你违法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拟对你依法作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畜力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65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