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3303231*******1912):
你于2024年09月30日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159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60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白象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30日20时10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LBJDT26C6LA16682,电动机号码为JZC212Q30H0036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159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涉案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由于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88,联系人: 陈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