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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赵*国)
日期:2024-12-11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赵*国        身份证号码  330325********0913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0日10时03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晋B83781的三轮汽车,途径环镇北路豪门酒店前处,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车身车架号照片、被盗抢机动车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晋B83781的三轮汽车。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及罚款102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晋B83781的三轮汽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