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架号为19922190899947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主:
本机关对当事人周*良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701)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周*良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 第3303022601347246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无号牌车身为白色车架号码为199221908999475(车身尾部悬挂伪造号牌浙C0K456)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车辆图片1
附件:车辆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