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身份证号码4223251989****1032):
你于2024年10月29日09时4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18D1U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梧慈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1349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29日09时4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18D1U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梧慈路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02100787363号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