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身份证号码3429221968****0019):
我单位聘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停车场放车单号为4427828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该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现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你,你对本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附件:鉴定意见复印件(温汽学【2024】技鉴2779号)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11日
鉴定意见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