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祥,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号:522132********4919,于2024年10月09日21时4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RV1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浙JPH019,经鉴定该号牌属于浙江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所制作的号牌,经查询该号牌已被公告牌证作废)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丰门往仰义出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款470元的处罚。
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4627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