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0203********5950,于2024年10月12日22时15分许,驾驶悬挂牌号为浙CPW009(实际号牌为浙K1G2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浦路王子花苑斑马线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5634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附件: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5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孙警官130990 陈警官 031286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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