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刘*生 身份证号码:360424********303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2024年11月04日15时2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L63P1的小型轿车行至飞云江大桥下,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0871);逾期不参加审验的(603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 66810886,联系人: 黄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繁荣大街98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