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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赵*利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2-17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赵*利,3403211969****0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07日02时5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鄂FL981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悬挂破损号牌鄂FPF23挂(实际号牌为豫H32M3挂,车架号LA9FM28Z9KCXLC087)的挂车行至滨海二道滨海二路路口处,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KG,车货总质量:86320KG,超载7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架号照片打印件、人车合一照片、车辆称重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的机动车。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的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