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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李*国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18 15:5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国(330323********7811):

你于2024年10月13日实施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1353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3日0时5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雪花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2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