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身份证号码33030219******8614):
你于2024年11月02日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一中队民警接到预警后于2024年11月07日找到你并查实了违法行为后,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527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02日17时37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8962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西山西路翠微大道路口边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6)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后被民警查证属实。
经查明,你无从轻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车辆卡口信息截图)、涉案车辆及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温公(交)行罚决字[2021]330302260097805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陈警官 警号031745;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