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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李*新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19 16: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新(身份证号码330381********7516):

你于2024年11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1547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01日22时23分,驾驶号牌为浙CNL52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瞿溪街道三溪路203号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值20mg/100ml,呼气酒精含量64mg/100ml)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6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车辆确认单、现场照片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4200元罚款的处罚。

你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