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42123********2167,于2024年10月19日16时17分,你驾驶车架号为LS1901031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车辆)行至永强大道围垦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单位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 2024 )第33030329001399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季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