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杰(身份证号码330322********0419):
你于2024年10月08日06时0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D8A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大道高架秀浦路出口300米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9829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08日06时0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D8A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大道高架秀浦路出口3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2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031795;祝警官 130230;
联系电话:0577-86790188/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17日